【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 公司设立时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条款注释

针对在有限公司设立时发生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情况,《公司法》第30条规定了两项责任:一是,由交付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二是,就其差额,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的补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