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

二、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

针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情形,《公司法》第12条要求公司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2条第二款所说的“依法经过批准”,既包括在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形(即前置审批),也包括在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之后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形(即后置审批)。

在《公司法》第12条第二款的基础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了前置审批的要求:“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此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则分别明确了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要求:“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在此基础上,《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7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先行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进行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再向审批部门申请许可证,获得审批部门批准后,企业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管制行业外,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规定,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级人民政府则负责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现阶段,《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和后置审批项目作出了集中的规定,实务中应当予以关注。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法律法规的更新,将来,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和后置审批项目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不过,从长远看,预计总体趋势应该是,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和后置审批项目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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