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 公司的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对公司的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由于《公司法》第21条第二款使用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表述,因此,只有在公司的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由。

具体来说,针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起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三款和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公司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起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时,公司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针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149的规定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公司的监督机构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的执行机构起诉公司的监事;在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时,公司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