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出资

一、货币出资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也是最直接的出资方式。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所说的“货币”,既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

问题是,就外商投资的公司而言,外方股东可以用人民币出资吗?中方股东可以用外币出资吗?

对此,《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既没有明确禁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以外币出资,也没有明确禁止外方股东以人民币出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既没有明确禁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外币出资,也没有明确禁止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既没有明确禁止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外币出资,也没有明确禁止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在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外方股东以人民币出资方面,《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二款还明文允许外方在经商务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此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也曾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在经商务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以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在此基础上,根据《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商务部也允许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作为出资,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曾要求外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作为出资在境内再投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过,《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2013年5月13日生效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作此要求。

基于上述,外商投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可以以人民币出资。

在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中方股东以外币出资方面,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附件)第30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可以在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出资。(https://www.daowen.com)

另一个问题是,在不存在外商投资的情况下,就内资公司而言,其股东可以用外币出资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未作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基于以下原因,内资公司的股东以外币出资可能存在操作方面的障碍:

一方面,《外汇管理条例》的限制。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8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第22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第23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第44条第一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第44条第二款)。

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属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境内主体开立外汇账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核准。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规定,境内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境内个人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第5条);境内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支出只能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第7条)。

这样看来,现阶段,境内主体以外币向内资公司出资,可能存在操作上的障碍。预计未来这方面的障碍会逐步较少甚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