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一、有限 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了有限公司章程的8项必备条款,即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公司的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其第八项允许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在章程中规定其他事项。

(一)关于公司名称

关于公司名称,《公司法》第8条、第23条第四项略有提及,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需要注意这些条款的要求。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8条、第23条第四项的注释。

(二)关于公司的住所

关于公司的住所,《公司法》第10条、第23条第五项也有所提及,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需要注意这些条款的要求。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0条、第23条第五项的注释。

(三)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

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略有提及,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需要注意这些条款的要求。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2条的注释。

(四)关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关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6条(关于注册资本的数额)、第37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权限)、第43条第二款(关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表决办法)、第168条(关于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比例要求)、第177条(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第179条第二款(关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198条(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第204条(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时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需要注意这些条款的要求。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这些条款的注释。

(五)关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关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说的“股东的姓名”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股东的名称”适用于股东为非自然人的情况。

(六)关于股东的出资情况

关于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出资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包括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7条作出了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的规定,需要注意其的要求。

关于股东的出资额,考虑到目前多数有限公司的登记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结合《公司法》第81条第五项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表述,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出资额”指的是有限公司的各个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实缴的出资额。

关于股东的出资时间,由于全体股东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就应当签署公司章程,也考虑到目前多数有限公司的登记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出资时间”,指的是有限公司的各个股东承诺的缴纳其认缴的出资的时间,这是一个未来的时间、而不是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在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时尚未到来。

因此,基于上述,结合《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一款、第18条第四项中的“缴付期限”的表述,以及《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我倾向于认为,在表述上,如果《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出资额”能够修改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能够修改为“缴付期限”或“出资期限”,并且,《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表述如能调整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则是更准确的。

(七)关于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关于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第36条至第70条集中进行了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需要注意这些条款的要求。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这些条款的注释。

关于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至第四节,有限公司必须设立权力机构(股东会或唯一股东)、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一名或两名监事)这三类组织机构,还可以设经理、分支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比如财务部、销售部等等)。

关于股东会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36条作出了规定;关于董事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监事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1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经理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第4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关于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在其第36条和第37条第一款作了集中规定,并在其他条款规定了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的注释。

关于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在其第46条作了集中规定,并在其他条款规定了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6条的注释。

关于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的职权,《公司法》在其第53条和第54条作了集中规定,并在其他条款规定了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的其他职权。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53条和第54条的注释。

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公司法》本身没有对何为“议事规则”作出界定。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正)》《物业管理条例》第18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146条及其注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文件,我理解,“议事规则”是召开会议的程序规则,涵盖了整个会议过程的方方面面,其包括的内容比“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要广;“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下面这些内容:

一是,会议的形式,包括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比如,《公司法》第39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二是,召开会议的条件、时间,包括什么情况下需要召开会议、什么时候需要召开会议、哪些人有权要求召开会议。比如,《公司法》第38条、第39条第二款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三是,会议的召集,包括召集人的资格和权限、召集程序。比如,《公司法》第40条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四是,会议的通知,包括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对象、通知事项等。比如,《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五是,会议的提案,包括有权提案的主体、提案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提案的期限等。《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对涉及股东会会议的提案的相关事项自主作出规定。

六是,会议的出席,包括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方式(本人出席、委派代表出席、电话出席、视频出席)、出席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比如,《公司法》第36条、第41条第一款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七是,会议的主持,包括主持人的资格和权限等。比如,《公司法》第40条、第47条、第51条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八是,会议的审议,包括审议程序、发言、提问、答复等。《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可由有限公司的章程自主作出规定。

九是,会议的表决,包括相关事项是否进入表决程序、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表决、如何进行表决、相关人员是否需要回避表决、享有表决权的人员的确认、相关人员所进行的表决是否有效、监票、唱票、计票、相关决议是否通过、未通过的表决是否进行第二次表决或采取其他安排、表决结果的宣布等。比如,《公司法》第42条、第43条第二款、第48条、第55条第三款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十是,会议的记录,包括记录人的资格和确定、记录的事项、记录的签名等。比如,《公司法》第41条第二款、第48条第二款、第55条第四款就规定了这方面的事项。

十一是,会议资料的保管,包括出席人员的证明文件、提案、会议记录、签名簿等的保存和保管等。《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可由有限公司的章程自主作出规定。

总体而言,《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论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比较少,基本上是采取尽量不干预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交给公司章程去规定的原则。

(八)关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略有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需要注意其要求。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3条的注释。

注意到《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针对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采取了穷尽式列举的方式,我理解,如果能在《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的第七项之后、目前的第八项之前加上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则更为周延。

事实上,除了《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上述8项必备条款,《公司法》在其他条款中也规定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我理解,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亦属于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具体如下:

一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公司法》第16条)。

二是,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法》第180条第一项)。

三是,有限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公司法》第165条第一款,仅适用于有限公司)。

四是,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公司法》第169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