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2026年02月20日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考虑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了实缴出资和最低限额的要求,比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第一款、《证券法》第127条第一款、《保险法》第69条第一款、《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同时,为便于国务院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灵活的调整,《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范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进行了明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现阶段,以下27类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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