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和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二、国有独资 公司监事会成员和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在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方面,《公司法》第70条第二款明确了,除职工代表监事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他监事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委派。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只能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包括《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所说的“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在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方面,与《公司法》第51条第三款针对有限公司规定了“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不同,《公司法》第7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而不能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通常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通常不由职工代表监事担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第70条第二款使用了“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只能由监事担任,不能由监事以外的人员担任;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该公司的监事的身份,在其不再具有该公司的监事身份时,其监事会主席身份应当同时自动丧失。

在监事的任期方面,由于《公司法》第70条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的任期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一款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规定,《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