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经理的产生办法
2026年02月20日
二、有限
公司
经理的产生办法
在产生办法方面,由于《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使用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表述,因此,在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行使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所说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应于《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
不过,由于《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和第49条第一款仅规定有限公司的经理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没有对经理的提名作出规定,我认为,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或某一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此外,在经理的解聘方面,在《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和第49条第一款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解聘经理的基础上,由于《公司法》第53条第二项规定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在有限公司的经理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时,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向董事会建议罢免公司经理的职务。
当然,如前所述,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的方式来行使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