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2026年02月20日
三、抽逃出资的
行政责任
另一个问题是,股东抽逃出资会面临什么样的行政责任呢?
对此,《公司法》第200条作出了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方面,注意到,在没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前,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制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4条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不过,在2013年12月修改后的《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2月重新制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从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前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公司法》第200条关于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也应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关于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的具体的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00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