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规定,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其中,“按期”是缴纳出资的时间方面的要求,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其缴纳各期出资的时间的规定;“足额”是缴纳出资的数额方面的要求,即:股东每一次缴纳的出资的数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其认缴的每一次出资数额的规定。

对此,在2008年12月2日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哈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喀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红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金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08)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第二句分别对货币出资的出资缴纳要求和非货币出资的出资缴纳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一,针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第二句要求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其中,股东用以出资的货币通常指人民币;不过,如前所述,《公司法》本身不禁止股东以外币出资,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以外币出资、并存入公司开立的外币账户;参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股东以外币出资的,需要按照缴付外币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据以确认股东实际出资的人民币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使用了“足额存入”的表述,因此,如果银行需要就股东向公司开立的银行账号缴存出资收取手续费或其他费用,相应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应由股东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承担。如果银行从股东缴付的出资中扣除了相应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导致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这样的出资就不符合“足额”的要求。

此外,由于《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使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的表述,因此,作出收取股东的货币出资的账户仅限于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设的支付账户不能作为缴存出资款的账户。

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来说,由于公司尚未成立、未取得营业执照、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为公司开立银行账户之后;待公司完成设立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账户之后,再由股东将其认缴的出资额缴存至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并且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的公司来说,由于公司尚未成立、未取得营业执照、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为此,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条、第14条、第27条、第31条、第37条、第52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176号)的规定,股东向公司缴纳货币出资是这样操作的:股东或发起人需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适用于设立公司需要事先取得批准的情况),到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临时存款账户的名称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中注明的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用于办理注册资本验资手续;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在公司成立之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的营业执照,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针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第二句要求股东“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https://www.daowen.com)

就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言,应当结合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采取何种财产权转移手续。以下是几种主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要求:

一是,如果是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普通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通常只需要将该动产交付给公司即可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公司可以取得相应的动产的所有权。

二是,如果是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4条、《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5条和第39条、《民用航空法》(2015年修正)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12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正)第18条的规定,虽然只要交付给公司就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是,还是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公司取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不具备对抗效力。

三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则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方可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公司方能取得相应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根据《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方能取得相应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五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4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17条的规定,需要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著作权,包括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尽管著作权转让或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在能够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从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角度,应以办理相应的转让登记或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为宜。

七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方能取得相应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是,如果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在以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出资的情形,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向农业部登记并由农业部予以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司方能取得相应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在以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出资的情形,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8条的规定,需要向国家林业局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司方能取得相应的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