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有哪些
2026年02月20日
(二)关于可以提起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有哪些
由于《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使用了“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表述,因此,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于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所有股东,不论其是否参与相关会议、是否对相关会议的决议事项行使了表决权,也不论其是否同意通过相关决议;但是,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并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还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甚至,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可能需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包括一审、二审程序)持续具备股东资格。
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已经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并单独或合计持股在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诉讼中,原告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第89条规定:“代表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的该项诉权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诉讼中,原告丧失股东资格或实际享有的表决权达不到百分之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尽管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解散诉讼,但其处理办法同样可能适用于股东提起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