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转让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前提和主要执行程序

一、法院强制执行转让有限 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前提和主要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16]、第237条第一款[17]、第238条第一款[18]、第240条、第24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之后,仍然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包括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内的财产。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还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当然,采取前述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237条第一款、第238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462条[1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条[20]的规定,前述“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各项:(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是,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是,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第244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6条关于“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当作出转让裁定,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确定的该股权的受让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该股东或该有限公司送达转让裁定,并向该有限公司的主管公司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其中,在采取拍卖的方式对被执行的股权进行变价处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23条规定了:“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有限公司股权的协助执行的简要分析,请见以下“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在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协助执行问题”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