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条件
2026年02月20日
(二)股份
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条件
就《公司法》第9条第一款所说“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而言,尽管《公司法》第9条第一款没有直接使用“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表述,但是,同样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因此,《公司法》第9条第一款所说“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指的应当就是“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因此,根据《公司法》第9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关于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集中见于《公司法》第23条、散见于《公司法》第二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比如《物权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用途管制的法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公务员法》等),尤其应当注意其中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和“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条件;当然,具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不过,我倾向于认为,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应当符合的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应当在《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基础上,相应修改为:(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