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继承股东资格

(四)关于如何继承股东资格

结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其第2条、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3条、第25条),我理解,在死亡的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各个合法继承人原则上都可以继承该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在该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除非相关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且,各个合法继承人原则上是按照均等的份额继承该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对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比例及其对应的出资额(除非相关合法继承人另行达成继承安排)。

比如,在2014年10月20日就北京西湖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港公司”)等诉晋国银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554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晋显伶系西湖港公司持有60%股权的股东,因晋显伶已死亡,由于晋国银、董相兰、隗有环、晋宇飞、晋竹系晋显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2001年西湖港公司章程中并未对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设置条件,晋宇飞持有的继承人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晋国银、董相兰、隗有环、晋宇飞、晋竹因晋显伶死亡而应继承的西湖港公司股权份额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为此西湖港公司应当确认晋国银、董相兰、隗有环、晋宇飞、晋竹股东身份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上记载晋国银、董相兰、隗有环、晋宇飞、晋竹享有的股权份额。”(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