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党组织】

第十九条 【 公司的党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9条是关于在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原则性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还适用于所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0条第一款,在公司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据此,如果公司没有正式党员或者正式党员人数不到3人,可不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针对公司中的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第三款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要求各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2017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印发了《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要求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带头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一般应就党组织单设一章,使党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并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修改工作。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指导文本》,要求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立即启动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并依据该指导文本将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61]。

实践中,2015年以来,已有多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修改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比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宁夏建材(股票代码:600449)于2015年12月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增加了党建的相关内容,规定:一是,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二是,公司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裁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三是,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四是,公司总裁在行使选人用人职权时,应听取党委意见。

又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汽夏利(股票代码:000927)于2016年6月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分别在公司章程第一条增加了“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明确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并新增“党建工作”这一专门的章节,其中包含党组织机构设置、公司党委职权和公司纪委职权3个小节,明确规定公司党委职权包括“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等。

实务中,在涉及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以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的起草、修改或相关事务时,应当充分关注章程中有关党建工作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