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2026年02月20日
二、不得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情形
针对普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了比《公司法》第146条第一款关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更加严格的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因此,虽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但是,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就特定领域尤其是金融领域的公司而言,法律和监管机构对这些领域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还规定了其他条件,实务中应当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