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

一、有限 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原则上,有限公司应当设监事会;但是,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一名或二名监事。

在法律地位上,根据《民法总则》第82条,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属于公司的监督机构,为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对应于《公司法》第36条所说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唯一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法》第44条所说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或《公司法》第50条所说的执行机构“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一)不设监事会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并非所有的有限公司都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有限公司,方可设一名或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一是,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二是,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

这意味着,对于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只要满足“股东人数较少”的条件,也可以只设一名或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只要满足“规模较小”的条件,也可以只设一名或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不具备以上任何条件的有限公司,包括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都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就股份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17条第一款使用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不论其股东人数多少、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监事会,不得只设一名或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关于“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50条第一款的注释。

在监事的人数上,由于《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使用了“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的表述,因此,对于依法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来说,可以设1名监事,也可以设2名监事,具体是设置1名监事还是2名监事,可由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由于《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使用了“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因此,在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的有限公司,其监事成员中无需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不过,在设2名监事的情况下,监事如何行使《公司法》第53条规定的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的职权?考虑到2名监事之间可能会有不同意见,甚至可能因由不同的股东提名甚至委派而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应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二)监事会的设置及其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股东人数较多或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都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由于《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使用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的表述,因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设监事会。

在监事会的成员人数上,与《公司法》第24条和第36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人数下限为2个不同,《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要求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过,与《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对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上限规定为13人不同,《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成员的上限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