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的非必备条款
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必备条款之外,《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八项赋予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事项的权利,有限公司的章程也可以载明其他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可。
对此,在2014年3月3日就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董海凤股东权确认纠纷二审案作出的(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性质上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订立公司章程是股东的共同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公司股东会议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约定并记载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该条第(八)项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其他事项约定权,它体现了章程是公司自治规则的特点,只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由于《公司法》第25条第八项使用了“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有限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其他事项,以及规定哪些其他事项,应由股东会召开会议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形,由于这两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在表述上,如果《公司法》第25条第八项中的“股东会会议”能够修改为“权力机构”、《公司法》第25条第八项修改为“权力机构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是更加周延的。
当然,在设有股东会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事项的决议,在程序方面,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的形式作出,并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方面的规定(当然,全体股东按照《公司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作出书面决定,亦可);并且,内容方面,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其他事项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清晰。
比如,在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中,针对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罚款的规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虽然认为“原告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虽主要是关于取消股东身份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明确记载有‘股东会决议罚款’,根据章程本身所使用的文义进行解释,能够得出在出现该条第一款所列八种情形下,安盛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对当事股东进行罚款。……安盛公司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享有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处以罚款的职权”,但与此同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也认为“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罚款’是一种纯惩罚性的制裁措施,虽与行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罚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罚款的预见性及防止权力滥用上具有可比性。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该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安盛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虽规定了股东在出现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八种情形时,股东会有权对股东处以罚款,但却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使得祝鹃对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后果无法做出事先预料,况且,安盛公司实行‘股东身份必须首先是员工身份’的原则,而《安盛员工手册》的《奖惩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五种处罚种类中,最高的罚款数额仅为2000元,而安盛公司股东会对祝鹃处以5万元的罚款已明显超出了祝鹃的可预见范围”,从而得出了“安盛公司临时股东会所作出对祝鹃罚款的决议明显属法定依据不足,应认定为无效”的结论[1]。
尽管上述意见主要是针对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作出的,但对于理解《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上市的境内股份公司,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文件附件),要求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但允许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含意的前提下,对《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此外,针对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同时也允许这些上市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尽管上述规定是针对特定的上市公司的,我理解,其他公司,包括有限公司,也可以借鉴《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适合本公司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