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处理办法

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处理办法

如前所述,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就意味着董事任期终止,不过,在“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以及“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这两种情况下,《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这意味着在这两种情况下,原董事的任期实际上并未终止,而是相应延长至“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之时。《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有限公司董事会能够正常运行,不会因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而无法正常开会、作出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所说的“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既适用于设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也适用于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所说的“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则只适用于设有董事会的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

问题是,如何理解“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中的“法定人数”?

考虑到《公司法》第100条第一项区分了“本法规定人数”和“章程所定人数”,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所使用的“法定人数”,应指《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即《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数的下限“三人”,而不应指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的董事人数,否则的话,任何董事辞职都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章程所定人数”,这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有限公司的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3人的话,那么这个董事的辞职就不能立即生效,需要等到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了才能生效。但是,在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4人或更多人数的情况下,其中一名董事在其任期内辞职,董事会还有3名或更多名董事,其辞职并未导致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董事会仍然能够依法作出有效决议,从而其辞职可自其提出辞职之日起生效。

不过,在有多名董事同时辞职,并且该等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比如有5名董事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3名或4名董事同时辞职,将导致该公司董事会只剩下2名董事或1名董事,属于《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所说的“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这3名或4名辞职的董事都应当遵守《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所说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在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如果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该公司没有董事,从而不符合《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如能调整为“……,或者董事或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则会更加周延。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董事主动辞职的情形,董事的辞职何时生效?在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了,董事的辞职应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之时生效。不过,其他情形下的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公司法》未作规定,这方面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也没有规定规定的情况下,应以董事的辞职通知送达公司时作为其辞职的生效时间。

比如,在2009年6月19日就北京市京渝天河计算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渝天河公司”)与温秋生等竞业禁止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09)一中民终字第7796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法律、法规对董事辞职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履行何种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京渝天河公司的章程对此亦无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申请辞职即应发生辞去董事职务之法律效力并无不当。本案中,温秋生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京渝天河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其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该意思表示已经被京渝天河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知晓,应当发生相应的辞去董事职务的效力。因此,温秋生辞去京渝天河董事的时间是2008年9月26日。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的原董事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的要求,仅适用于《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所明确列出的这两种情况:一是,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二是,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3人(适用于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或导致执行董事人数低于1人(适用于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

在其他情况下,即使发生“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包括董事被股东会(或唯一股东)解除职务(不论是因出现《公司法》第14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还是其他原因)、董事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都不适用《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有关继续履行职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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