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是不是必须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026年02月20日
(四)关于确认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是不是必须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关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一款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在级别管辖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我理解,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也应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在地域管辖方面,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决议无效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决议无效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