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
公司合并”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合并的决议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时,与合并前的公司相比,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的股东情况、股权结构乃至公司的财产、资产、负债情况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有鉴于此,也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允许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于公司合并的具体事项,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九项、第172条至第174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