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
公司股东会的组成
由于《公司法》第36条使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述,因此,组成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股东,不以是否缴纳出资或缴足出资为条件,只要具备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即可。
此外,由于《公司法》第36条使用了“股东会”、“全体股东”的表述,因此,《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有2个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
就一人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61条,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其权力机构为其唯一的股东,由其唯一的股东行使《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
就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