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2026年02月20日
四、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159条对抽逃出资罪及其刑罚作出了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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