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关系

(一)关于对内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行为:

一是,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公司章程规定的享有相应职权的组织机构批准,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为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二是,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三是,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虽然有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审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的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三款的规定,包括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和在表决方面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下通过决议的情形。

四是,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或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虽然有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章程规定的享有相应职权的组织机构批准,但是,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或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单项投资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限制或超过了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限制。(https://www.daowen.com)

在上述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下,存在公司相关机构或人员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更换相关人员、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在上述第三种情形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或撤销相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21条的规定,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第四种情形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21条的规定,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无论是何种情形,公司可以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决策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机构作出追认或批准的决议或决定,从而使得相关行为符合《公司法》第16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