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协助执行
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有限公司的股权时,该有限公司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第54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3],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第55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向该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该有限公司没有予以协助,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罚款,并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了“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第114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在此基础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也规定了“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