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在议事规则方面,由于《公司法》第48条第一款使用了“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因此,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方面,在《公司法》有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公司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可由公司章程自主作出规定。
在《公司法》第48条第一款的适用上,需要关注其所说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本法有规定的”这几个关键点。
(一)关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关于“议事方式”,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所说的“议事方式”的注释;关于“表决程序”,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所说的“表决程序”的注释。
《公司法》第47条是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规定,第48条第三款是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分配的规定,都不属于《公司法》第43条所说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范畴;此外,《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第81条第六项和第八项使用了“议事规则”的表述,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48条第一款所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指的应当是“议事规则”;《公司法》第48条第一款采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措辞可能是一种失误,其本意可能应该是“议事规则”;从而,在表述上,《公司法》第48条第一款如能调整为“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则会更好。
(二)关于《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法》第48条第一款所说的“本法有规定”,指的是《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的规定。
纵观《公司法》全文,《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其第16条、第33条第二款、第40条第一款、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49条第一款第八项、第14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1条、第166条、第169条的规定。
因此,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其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33条第二款、第40条第一款、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49条第一款第八项、第14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1条、第166条、第169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在不与《公司法》相抵触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的协商情况、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作出自己的安排,包括:一是,对于《公司法》已经规定的内容作出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二是,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作出自己的规定,比如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通知对象、通知内容、通知方式,董事可以由本人出席亦可委托其他董事甚至其他人员出席,比如董事可以出席现场会议,也可出席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等。
对此,在2015年10月20日就薛小艳与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迈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普迈公司董事长王斌于2015年2月3日主持召开了董事会,作出了‘普迈董字(2015)01号’《关于撤销‘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分公司’的决议》。因普迈公司章程中对召集董事参加董事会程序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此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涉案董事会有5名董事中的4名董事王斌、李三虎、王永军、赵建军出席,普迈公司董事会未通知董事王明新参加,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普迈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因此涉案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撤销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分公司,并免除薛小艳造价咨询分公司经理职务,该内容并未违反普迈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在2016年1月14日就王清民与轩余恩、王爱武、许智敏、张丽军、李永艳、陈勇、昆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航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5)昆民五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该案所争议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在公司法和昆航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董事会召开的召集和通知程序进行特别的规定,而被上诉人昆航公司参照股东会召集和通知程序由六名董事提起建议,在董事长王清民不履职召集董事会的情况下,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穷尽了可行的通知方式对上诉人进行了通知。且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于该次董事会的召开已经知晓,并且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回复,故关于本案争议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程序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上诉人利益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涉及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为上市公司制定其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供了示范。我认为,有限公司在制定其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时,可以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