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复制权】

第三十三条 【有限 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33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查阅权和复制权,第二款则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的特别查阅权;与《公司法》第165条第一款关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获得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一样,都属于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