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在议事规则方面,由于《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使用了“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因此,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方面,在《公司法》有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公司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可由公司章程自主作出规定。
在《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的适用上,需要关注其所说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本法有规定的”这几个关键点。
(一)关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关于“议事方式”,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所说的“议事方式”的注释;关于“表决程序”,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所说的“表决程序”的注释。
《公司法》第51条第三款是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规定,第55条第三款是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办法的规定,都不属于《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所说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范畴;此外,《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第81条第六项和第八项使用了“议事规则”的表述,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所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指的应当是“议事规则”;《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采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措辞可能是一种失误,其本意可能应该是“议事规则”;故而,在表述上,《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如能调整为“监事会的议事规则,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则会更好。
(二)关于《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法》第55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有规定”,指的是《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的规定。
纵观《公司法》全文,《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其第51条第三款、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51条的规定。
因此,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其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三款、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51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在不与《公司法》相抵触,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的协商情况、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作出自己的安排,包括:一是,对于《公司法》已经规定的内容作出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二是,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作出自己的规定,比如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通知对象、通知内容、通知方式,监事可以由本人出席亦可委托其他监事甚至其他人员出席,监事可以出席现场会议也可出席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涉及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为上市公司制定其监事会议事规则提供了示范。我理解,有限公司在制定其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时,可以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