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转让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时的通知义务

二、法院强制执行转让有限 公司股东的股权时的通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一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负有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法定义务;据此,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在通知的对象方面,由于《公司法》第72条第一句使用了“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表述,因此,法院在强制执行股东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时,不仅应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也需要通知被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股东。

在通知的内容方面,由于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所持股权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以同等条件为基础,亦即,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已经知道了股权被强制执行转让的条款和条件,因此,我倾向于认为,法院的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权被强制执行转让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否则,其他股东将无以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