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限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43条共两款,第一款允许有限公司的章程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基础上作出其他规定,第二款则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关于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办法。《公司法》第43条第一款所说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第二款所说的表决办法,都属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