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定义

一、一人 公司的定义

《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将一人公司界定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只有自然人或法人才能设立一人公司,非法人组织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章,《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所说的“法人”,包括:一是,营利法人,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二是,非营利法人,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三是,特别法人,具体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目前主要指律师事务所);此外,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属于非法人组织。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和《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和第四章,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非法人组织,因其既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但是,由于《公司法》第6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第58条至第6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