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备股东名册的义务
2026年02月20日
二、置备股东名册的义务
由于《公司法》第32条第一款使用了“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的表述,因此,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的义务,从而,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不过,《公司法》第32条没有明确有限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置备股东名册。(https://www.daowen.com)
注意到,《公司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了“股东的出资额”的表述,这一表述与《公司法》第31条第二款关于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的规定所使用的“股东缴纳的出资额”的表述不同,而与《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关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所使用的“股东的出资额”的表述相同;同时,《公司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结合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部分股东权利需要以实际缴纳出资为前提,而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则无需以实际缴纳出资为前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条的注释),因此,我倾向于认为,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就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而不是等股东实际缴纳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之后。这是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在置备或签发时间方面的重要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