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组成和职工代表监事的设置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工 代表监事的设置

就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组成而言,在《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的基础上,《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进一步对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作出了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不低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否则,该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的,从而也就不具备《公司法》第23条第四项所说的“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设立条件。

在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方面,《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提出了下限要求,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这一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51]。具体来说,由于《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要求监事会成员最低为3人,因此,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能低于1人。不过,《公司法》并没有对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上限提出要求,公司章程可以自主作出规定。实践中,多数有限公司通常设置由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在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办法方面,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的产生办法是不同的。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1条和第70条第二款,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的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或委派;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第70条第二款,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由公司的权力机构选举或委派,而应由公司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在具体形式上,《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形式包括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关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的注释。

对于设置监事会的有限公司来说,其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办法都应当遵守《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70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其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包括《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所说的“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对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职工监事的职责、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罢免等事项提出了若干意见,实务中应当关注相关公司职工监事的设置是否符合总工发〔2006〕32号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第51条第二款使用了“职工代表”的表述,并规定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职工代表监事至少应当属于公司的职工,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对此,在2017年3月10日就上海江阳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仁礼与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长翔公司”)及魏满鸿、徐根福、孔凌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7)沪02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魏仁礼是否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的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必要条件,魏仁礼并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理由如下: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宜通过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解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案中魏仁礼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再担任长翔公司执行董事,且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仁礼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仁礼并非职工代表,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另,《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仁礼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