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和第50条第一款,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但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在该有限公司选择设经理的情况下,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50条第一款所说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由公司章程直接规定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二是,公司章程只是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并规定经理由执行董事或权力机构决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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