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2026年02月20日
二、有限
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原则上,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但是,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也可以通过直接作出书面决定的方式来行使职权,而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
与此不同,《公司法》第46条并未作出“对前款所列事项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或与此类似的规定,因此,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亦即,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应当依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至于会议的形式,比如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公司法》未作要求,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自主作出规定。
此外,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应当由各个董事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不应由个别董事单独行使。
在这方面,中国保监会2017年4月印发的《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保监发〔2017〕36号)对保险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要求比较明确:“公司章程须载明‘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者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确有必要授权的,应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者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我认为,中国保监会的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保险公司以外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