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十六条 【 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决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6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

尽管《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使用的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表述,考虑到有的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只有一名股东、不设股东会,因此,《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中的“董事会”应理解为“执行机构”,其中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应理解为“权力机构”。进而,在表述上,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第一句如果能调整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执行机构或者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则是更加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