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会议形式

一、有限 公司监事会的会议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这两种形式。(https://www.daowen.com)

就定期会议而言,《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只是对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最低次数作出了规定,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具体次数和召开时间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在定期会议的召开次数方面,《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只是要求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也可以每年召开多次定期会议;在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方面,《公司法》没有对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具体时间作出要求,只要满足“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即可。其中,《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所说的“每年度”,应指每一会计年度,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只要有限公司监事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召开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会议,就符合《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关于“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规定。

就临时会议而言,《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只是对有权提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主体作出了规定。由于《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使用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表述,因此,每一个监事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有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问题是,哪些主体享有向监事会提出提案的权利?对此,《公司法》未作规定。

在股份公司的情形中,针对《公司法》第100条第三项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才享有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而《公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就享有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也就是说,对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其享有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那么,该股东就肯定享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由于《公司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每一名监事都享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权利,我认为,每一名监事也都应当享有向监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的权利。当然,结合《公司法》第102条第二款关于股份公司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要求,有限公司的监事向监事会会议提出的提案的内容应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