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关联人

一、 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所说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属于公司的关联人。

其中,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所说的“控股股东”,指的是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关于控股股东的具体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16条第二项的注释。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所说的“实际控制人”,指的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16条第三项的注释。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所说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注释。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所说的“关联关系”,指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不过,不仅仅因为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同受国家控股这一事实就认为其具有关联关系。关于关联关系的具体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的注释。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关联人不仅仅包括《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所提及的这五类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相关分析,也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