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办理】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29条对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办理时间、办理主体和申请文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办理时间方面,由于《公司法》第29条使用的是“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的表述,因此,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在全体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之后进行。我理解,股东按照《公司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其同意公司章程中关于其认缴出资的规定、并同意认足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可以不再由股东另外出具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文件。与此不同,在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在要求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订公司章程之外,《公司法》第83条第一款还要求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在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办理主体方面,《公司法》第29条要求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来办理。这跟《公司法》第83条和第92条规定由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是不同的。当然,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属于抽象意义上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的经办人则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委托的代理人。
在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文件方面,《公司法》只是提到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在表述上,如果《公司法》第29条能够像《公司法》第83条第二款那样,采用“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的表述,则更加完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8条第一款、第20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现阶段,在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之前,需要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申请文件之一;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不过,工商总局先后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提出要“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查询比对系统等基础工作入手,通过推行网上申请、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动建立相关机制、完善相关法规修订,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预计,将来会相应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届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原则上就不再需要提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了。
针对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公司法》第198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98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