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三、有限 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的特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六种情形,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3)公司分立;(4)公司转让主要财产;(5)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除了上述情形,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使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投了反对票,也不享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公司可以也应当拒绝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