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人数

一、股东人数

公司法》第23条第一项所说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不同的有限公司而有所区别:

一是,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对一人公司来说,股东的法定人数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二是,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股东的法定人数也是一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57条和第64条,对一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来说,股东的法定人数为不超过50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https://www.daowen.com)

与《公司法》第146条第一款、第51条第四款、第117条第四款针对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不同,《公司法》没有对成为公司的股东的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资格作出规定;但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则有对哪些主体不能投资开办企业作出了规定,比如《公务员法》、《律师法》等等。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在表述上,《公司法》第23条第一项如能调整为“股东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则更完善;或者,应对“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进行扩大解释,将“股东应具备法定资格”纳入其要求。

关于哪些主体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24条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