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五条 【有限 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原则,因为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法人格的物质基础;股东从公司抽回出资,则会减少公司资本,动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为法律所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