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
在董事长的设置方面,由于《公司法》第67条第三款使用了“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长,并且只能设一名董事长。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长之外设置“名誉董事长”这样的职务,但是,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国有独资公司不宜设置名誉董事长这样的职务。
在副董事长的设置方面,由于《公司法》第67条第三款使用的是“可以设副董事长”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副董事长,既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在选择设副董事长的情况下,可以设一名副董事长,也可以设多名副董事长。甚至,理论上可以将董事会成员中除担任董事长的董事之外的其他所有董事都设为副董事长;不过,由于《公司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因此,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副董事长的人数上限为12人。
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方面,与《公司法》第44条第三款允许普通的有限公司的章程自主规定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不同,《公司法》第6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不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通常不由职工代表董事担任。
不过,由于《公司法》第67条第三款使用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只能由董事担任,不能由董事以外的人员担任;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该公司的董事的身份,在其不再具有该公司的董事身份时,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身份应当同时自动丧失。
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方面,由于《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我理解,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应享有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享有的职权。具体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44条第三款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