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 公司的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21条共两款,分别规定了公司的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其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