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章程

三、 公司章程

由于《公司法》第11条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因此,设立有限公司也应当有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法》第25条第二款关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公司法》第23条第三项所说的“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含以下两次含义:

一是,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章程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只要有任何股东不同意,就不符合《公司法》第23条第三项所说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这跟公司成立之后可以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无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同的。

二是,全体股东都应当在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只要有任何股东未在公司设立时的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就不符合《公司法》第23条第三项所说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这跟公司成立之后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不由股东在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上签名或盖章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