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产生办法

二、国有独资 公司 经理的产生办法

在经理的产生办法方面,由于《公司法》第68条第一款使用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表述,因此,国有独资公司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行使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

在经理的提名方面,由于《公司法》第68条第一款仅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没有对经理的提名作出规定,我理解,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具体来说,既可以提名董事会成员担任经理,也可以提名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担任经理。

根据《公司法》第6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兼任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不仅需要由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还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问题是,国有独资公司聘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担任经理,是否也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呢?我理解,这取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如果其章程不作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聘任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担任经理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即可,无需另外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在经理的解聘方面,根据《公司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当然享有解聘经理的职权;但是,根据《公司法》第70条第三款和第53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的行为时,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建议罢免公司经理的职务。

当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的方式来行使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