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三、《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以及《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对于并非“转让”的情形,比如继承、合并、分立、离婚分割财产、无偿划转,《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否也适用?《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考虑到即使是在继承的情形中,《公司法》第75条都允许有限公司的章程作出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我理解,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继承、合并、分立、离婚分割财产、无偿划转,同样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不过,我倾向于认为,在有限公司的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分立、离婚分割财产、无偿划转应当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但是,继承(包括遗赠)不应视为转让,不应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