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 公司股权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https://www.daowen.com)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71条共四款,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第二款对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履行的内部程序作出了规定,第三款对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作出了规定,第四款则允许有限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行作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不适用于股份公司(当然,股份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股份公司的股份,但这种转让权是基于其对股份的处分权),《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