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处理办法

二、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处理办法

如前所述,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监事任期届满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就意味着监事任期终止,不过,在“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以及“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这两种情况下,《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这意味着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监事的任期实际上并未终止,而是相应延长至“改选出的监事就任”之时。《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能够正常运行,不会因为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而无法正常开会、作出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所说的“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既适用于设有监事会的有限公司,也适用于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或两名监事的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所说的“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则只适用于设有监事会的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或两名监事的有限公司。

问题是,如何理解“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中的“法定人数”?

考虑到《公司法》第100条第一项区分了“本法规定人数”和“章程所定人数”,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所使用的“法定人数”,应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人数的下限,即《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数的下限,即“三人”,而不应指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的监事人数,否则,任何监事辞职都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章程所定人数”,这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有限公司的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3人的话,那么,这个监事的辞职就不能立即生效,需要等到改选出的监事就任了才能生效。但是,在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为4人或更多人数的情况下,其中一名监事在其任期内辞职,监事会还有3名或更多名监事,其辞职并未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监事会仍然能够依法作出有效决议,从而其辞职可自其提出辞职之日起生效。(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在有多名监事同时辞职、并且该等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比如有5名监事的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3名或4名监事同时辞职,将导致该公司监事会只剩下2名或1名监事,属于《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所说的“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这3名或4名辞职的监事都应当遵守《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所说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的规定。

此外,在不设监事会、只设1名监事的有限公司,如果监事辞职,将导致该公司没有监事,从而不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不设监事会、只设2名监事的有限公司,如果2名监事辞职,也将导致该公司没有监事,从而也不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如能调整为“……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则会更加周延。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监事主动辞职的情形,监事的辞职何时生效?在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的辞职应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之时生效。不过,其他情形下的监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公司法》未作规定,这方面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以监事的辞职通知送达公司时作为其辞职的生效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的原监事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的要求,仅适用于《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所明确列出的这两种情况:一是,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二是,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3人(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有限公司)或导致监事人数低于1人(适用于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在其他情况下,即使发生“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包括监事被股东会(或唯一股东)解除职务(不论是因出现《公司法》第14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还是其他原因)、监事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都不适用《公司法》第52条第二款有关继续履行职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