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的无效与撤销
在2015年7月29日就董海凤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案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710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对此,《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没有直接列明“公司章程纠纷”、“公司章程效力纠纷”或“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纠纷”案由。甚至,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关于公司章程条款无效的统一的司法解释。
我理解,在性质上,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当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当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当然,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结合《民法总则》第15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6条关于“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相关内容无效,不影响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不过,不论是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的无效还是撤销,均需由利害相关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理后以裁判形式宣告无效或撤销。
就公司章程无效而言,在《公司法》未作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确认公司章程无效?二是,可以要求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的主体有哪些?三是,仲裁机构是否有权确认公司章程无效?四是,确认公司章程无效之诉的被告是谁?五是,确认公司章程无效之诉是不是必须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六是,申请确认公司章程无效可以使用哪些案由?七是,确认公司章程无效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八是,如何认定公司章程无效?九是,公司章程被确认无效,是否有溯及力?如何处理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